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安支行与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5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安支行。
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琴。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苏0505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915555.69元,执行费6197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7753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