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8558号
申请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9339832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025295X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437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由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华昌诉保(2018)字第DA010064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437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