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8执2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1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5元,被告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暂计626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5月31日、9月3日、11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车辆**籍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无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4)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无存款;
(5)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
3.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
4.2019年11月,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寻无果,张贴传票后被执行人仍未到庭履行义务。
5.2019年11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财产查询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暂计626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