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476号
申请人四川国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邓继国
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3栋1单元5层503、504号。
法定代表人文光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国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国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银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熊力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国创***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案外人熊力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62×××97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万劲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