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211号
申请人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文光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8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8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国创龙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8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