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控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3603号
原告:四川华控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福北路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3栋1单元5层503号、504号。
法定代表人:文光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华控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华控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控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华控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