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9230号
原告: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9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3栋单元5层5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兴中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龙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