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478号
原告:**前,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1-1三楼。
法定代表人:田为文。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孙武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许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与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