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295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295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厢镇太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62B。

法定代表人:汤根權。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利刚

人民陪审员  诸培乐

人民陪审员  童艳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