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295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厢镇太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62B。
法定代表人:汤根權。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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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利刚
人民陪审员 诸培乐
人民陪审员 童艳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