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恩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伟运输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17号之二 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A7J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86号3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1JD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62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11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LY7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