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17号之二
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8D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A7J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86号3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1JD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62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11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LY7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