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3290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700584XH。
法定代表人:沈耀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濮帆,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63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钱丽明。
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诉讼费合计10050元由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鸿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熠卿
书 记 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