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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487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YFL2Q4R。
经营者:张文通,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军,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抚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4322320G。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被告:苏州金小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抚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E6J887。
法定代表人:戴圣昭。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63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钱丽明。
被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小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31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元新贵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鸿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顾熠卿
书 记 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