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96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莫城街道新茂路88号贸盛大厦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TK046W。
法定代表人:陈秋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服装城新茂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98T90J。
法定代表人:程晓。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福街道深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钱丽明。
原告常熟市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城分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现原告常熟市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6895元,由原告常熟市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