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1919号
原告:***,女,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福街道深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钱丽明。
被告:徐祖根,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祖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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