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祥之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2774号之一
原告:昆山祥之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北路87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HJ0K7F。
法定代表人:杨月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兰,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福街道深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钱丽明。
原告昆山祥之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昆山祥之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祥之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067元,由原告昆山祥之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丹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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