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999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无锡瑞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5KGK9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87-1-191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道深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瑞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瑞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瑞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