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917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97364E,住所地常熟市勤**(4-12)新桥宅基1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住所地常熟市***道深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