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财保109号
申请人:常熟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常熟市***苏家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20D3771W。
经营者:**,女,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深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83163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熟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