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29-A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鲁蓉系被告***之妻),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及利息,执行标的额为2889982元。
1、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令、诚信诉讼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诉讼阶段,被保全轮候查封,现已被首封法院处置。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关于对被执行人适用的拘留措施,因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
综上,本案未再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889982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侯书岩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彭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