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执保376号
申请人: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经区。
被申请人:鲁蓉,女,汉族,住威海经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世昌大道、文化西路、文化西路、滨海大道、和谐家园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南路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