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92民初1646号
原告: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382289),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29-A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771041265N),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0810534006061),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生***。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果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果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连带偿还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23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果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5日,案外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案外人文登市***生***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生***委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向生***委会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后**集团公司如约提供借款,但生***委会无能力还款,当时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时任生***委会支部书记,借款事宜全部由其经手。为了解决债务危机,由*****果品有限公司******委会的债务,后*****果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申请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借款给*****果品有限公司,该款项直接给付到**集团公司名下,代替生***委会偿还对**集团公司的借款。基于上述事实,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将2011年11月15日**集团公司与生***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本息2328000元给付给**集团公司。基于以上事实,*****果品有限公司以债务人的身份、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以担保人的身份和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果品有限公司未予还款,遂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果品有限公司尚欠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7月29日的借款本金2328000元及利息1738033.04元,*****果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1800000元,余款1766033.04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款顺序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
二、*****果品有限公司支付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如*****果品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则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果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56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100元;
五、文登市龙泽果蔬专业合作社对*****果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双方间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按指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