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3号
原告:四川佳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附**。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法定代表人:邓明长,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佳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佳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佳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佳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四川佳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虹林
书 记 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