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霱登磊、张建兵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登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建平,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兵,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郫县。
一审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明长。
再审申请人朱登磊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兵、一审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登磊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李雨田
审 判 员  商海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克文
书 记 员  施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