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5民初2034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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