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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胤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2幢L132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森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陶,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颖,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爱平,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成军,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广法,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国,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鹏,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成龙,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亚,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武,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利兰,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荣,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元,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存,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春,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堂,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耀飞,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尚勇,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贵,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士流,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兴国,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辉,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贵,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亮,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标林,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纬琪,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志成,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冬,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镇,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君,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智,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承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庭,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祥,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忠友,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善举,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胜军,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善法,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宝家,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建民,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云,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峰茂,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鸿,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超,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宁,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志朋,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胤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51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921民初38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海胤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但因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岱山县,且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劳务发生于岱山县鱼山岛,且被上诉人均自愿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劳务者合法权益,也从方便诉讼的角度考量,原审法院确定由实际提供劳务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旭光
审判员陈晓红
审判员袁志雄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钱天
代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