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94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磐石市开发区龙泰书香苑6号楼441。
法定代表人:赵英炜,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9100004132131660,票面金额:壹拾贰万元整;申请人: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5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帅
审判员 宁禄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