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柳河县宏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柳河县宏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淑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