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宏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柳河县宏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柳河县宏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淑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