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相城区北桥中惠机械租赁服务部、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604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相城区北桥中惠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居悦天辰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相城区北桥中惠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居悦天辰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相城区北桥中惠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居悦天辰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书记员 刘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