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9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84291X8,住所地福清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连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故本案执行依据即连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驰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