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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170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173.5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