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59号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龙山街道明越花园3#楼一层5#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8YCJ4M。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84291X8。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购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