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卓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8429X8。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穆村4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 上诉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90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卓越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90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了海州区人民法院建省福清市××镇××路×号90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连云区××路××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上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乡××村×××号理,该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建省福清市音西镇卓越路1号,涉案优步花园项目部地址为连云区汇银路66号,被上诉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万安乡万安村556号。如果案由为劳务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涉及建设工程,如果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专属管辖也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海州区法院作为***所在地,无论案由为劳务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无管辖权,因此案件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处理,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卓越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纠纷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当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的所在地海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卓越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卓越公司关于裁定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淋 书 记 员 李 静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