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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基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禹通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基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禹通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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