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保226号
申请人:**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朱**省**市丰满区。
申请人**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
三、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市船营区XX路XX侧XX甲XX区XX号楼XX**XX层XX号,建筑面积127.87平方米,不动产**号XXXX号房屋的房籍。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市丰满区XX路XX号XX苑XX号楼XX**XX层XX号,建筑面积99.89平方米,不动产**号XXXX房屋的房籍。
六、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