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91民初134号
原告: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灯塔市五星镇。
原告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6.00元,由原告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13.00元,余款7013.00退回原告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