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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与吉林省金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与吉林省金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25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住所地长春市北海路2679号。
法定代表人:***,后勤部长。
被告:吉林省金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3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与被告吉林省金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0元,减半收取1,34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