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4725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万家坝八〇九地质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252212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弘地公司测绘报告书手写部分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户与案外人***户系相邻关系,2022年原告在自己土地使用权记载的面积范围内砌围墙,案外人***阻止原告砌墙,双方发生争议后,***司法所、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会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调解结果。为解决双方争议,调解小组受***政府的委托后另行委托被告对原告与案外人***户三个相交部分范围的土地进行测绘,被告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了《******户、***户争议宗地测绘报告》,该报告记载结论:***户、***户原证载界线有三个部分相交,***户混7幢房屋东面房墙超出原界线,压占***户宗地0.517m2,***户混7幢房屋前面空地东边围墙超出原界线,压占***户宗地0.41㎡,合计0.927㎡。但被告送达给原告的测绘报告中除了计算机打印的文字以外,被告还擅自用签字笔添加了一条“***户西北方向、老房子、阴沟围墙处超出原界线,超出面积:9.13㎡”,这添加的内容并非真实情况,委托测绘范围仅仅是原告与案外人***户三个相交部分的土地,并未委托其他土地范围的测绘,且原告砌围墙范围也系在自己土地范围内,并未超出界线,也未超出面积9.13㎡,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更改测绘报告的结论,作出的测绘报告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政府的委托内容,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测绘报告手写部分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政府关于***户、***户宗地纠纷调解小组委托被告***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测绘报告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测绘报告手写部分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调解小组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独立地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不存在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地测绘有限公司受托作出的测绘报告仅属于调解纠纷的证据之一,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原告***对调解小组委托***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测绘报告有异议应当向调解小组提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