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3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中环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光明工业区3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6WQQM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圆森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中10号万冠广场3栋1梯1007-1008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0871203。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中环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圆森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84785.5元,本案执行费22248元。
二、执行情况
(一)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圆森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圆森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710228.75元,退执行费22248元,余款退申请人佛山市建中环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687980.75元。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就终本事项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三、处罚情况
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3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