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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153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人:**,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090711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418.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418.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67.09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