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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090711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0号(浙江化工市场3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1451796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366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票据的出票人系佛山市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XXX公司。被上诉人未列出票人佛山市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规避集中管辖。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