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662号
申请人:***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0号(浙江化工市场3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145179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090711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本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9号三楼317-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MYW7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本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本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财产种类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机械设备(允许其继续使用和运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本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