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富邦滚塑防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富邦滚塑防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焦作春昱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2执保1285号
申请人:淄博富邦滚塑防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七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春昱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园集聚区雪莲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邦滚塑防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春昱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富邦滚塑防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焦作春昱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