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武鸣区兴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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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1032号之三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兴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安置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3306708163。
法定代表人:农定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8号翡翠龙庭办公楼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PLN1E7R。
负责人:袁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羡锋,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娆,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N44TL6L。
法定代表人:李振江。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兴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兴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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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4218元,保全费1263元共计5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允任
书 记 员  韦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