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远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与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洛阳市远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257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新,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远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东。
法定代表人:孔勇,任经理。
被告:新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安县北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堂伟,任局长。
原告***诉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洛阳市远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新安县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