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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288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13091369,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50号八菱华庄8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朱荣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88401875Q,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新都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