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信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兰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朱荣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张雪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兰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