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1288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13091369,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八菱华庄****。
法定代表人:朱荣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88401875Q,住所地,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新都东路**iv>
法定代表人:沈卫,该公司董事长。
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因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解除对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永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