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

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69号之一
原告: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64433431C。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四军(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万张工业园(德丰重工公司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R5KR25。
法定代表人:郑双喜,经理。
原告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37850元,由原告济宁嘉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鹏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
人民陪审员  韩立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崔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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