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5687号
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180号1幢26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7646315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焕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同济支路65号1A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42266773R。
法定代表人:徐定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干希,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楼4层D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1L3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极焕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极焕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极焕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极焕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胧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为3012.5元,本院退还其2987.5元。
审判长许立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窦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