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1947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城开发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55岁,住西平县。
被告:***,男,约42岁,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